刑事附帶民事│車禍賠償不是中樂透?!

原告主張受損金額超過5千萬元!
2021-11-16
用路人最怕遇到車禍,因為不僅財物會損失,自己也會受傷,甚至若有肇責而造成對方傷亡時,更將面臨刑事責任及民事求償。不過因為刑事訴訟程序不需要費用,再加上以刑逼民的心態,所以車禍中受傷的被害人,若無法調解成功,往往會先把握6個月告訴期間,提出刑事過失傷害的告訴,待檢察官起訴之後,再附帶提起民事訴訟。

為何要有附帶民事訴訟?

因為他人犯罪而受損害之人(被害人)很無辜,所以要「簡化」伸張正義的管道,不要反而製造太多程序麻煩,而且「原則上」讓刑事跟民事由同一組法官來審理,也比較不會產生不同結論的判決。所以刑事訴訟法規定:
●被害人可以在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刑訴487)
既然刑事訴訟程序不用費用,「附帶」提起民事訴訟當然就不用費用
刑事訴訟法第 487 條
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前項請求之範圍,依民法之規定。
●既然是附帶,至少必須在刑事案件起訴後才能提起(刑訴488)
刑事訴訟法第 488 條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
●刑事訴訟已經調查的證據,當作附帶民事訴訟也調查了(刑訴499)
刑事訴訟法第 499 條
就刑事訴訟所調查之證據,視為就附帶民事訴訟亦經調查。
前項之調查,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或代理人得陳述意見。
●附帶民事訴訟的判決,要以刑事訴訟判決認定的事實為依據,且應與刑事訴訟同時判決(避免不一致,刑訴500、501)
刑事訴訟法第 500 條
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應以刑事訴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為據。但本於捨棄而為判決者,不在此限。
刑事訴訟法第 501 條
附帶民事訴訟,應與刑事訴訟同時判決。
●但刑事庭法官如果認為附帶民事訴訟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審判,就可以下裁定移到民事庭,但一樣免納裁判費(刑訴504)
刑事訴訟法. 第 504 條
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其因不足法定人數不能合議者,由院長裁定之。
前項移送案件,免納裁判費。
對於第一項裁定,不得抗告。
原本制度設計是對被害人的美意,但費用無料卻容易形成濫訴或獅子大開口,怎麼說呢?因為民事訴訟是有償主義,使用者付費的概念,若因財產權而起訴,民事訴訟法規定按請求的金額或價額計算費用,大約請求100萬元,裁判費1萬元左右。但若是透過刑事附帶的民事訴訟,不管有沒有移到民事庭,「基本上」都不用費用,但這樣就可能出現一些不合理的情況。

損害賠償不是中樂透

近期台北地院有一個撞傷行人的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由刑事庭裁移到民事庭,但該案件的原告主張受損金額超過5千萬元,訴訟請求其中的1999萬元!沒錯,您沒有看錯數字(我的老天爺啊),被害人訴訟請求快2千萬元。主張受損金額的項目洋洋灑灑,饒富創意,比如:
精神慰撫金400萬元、肉體痛苦賠償200萬元、以長輩有長壽基因,故餘命尚有62年而算出醫藥費將近1300萬元、每日搭計程車到65歲並考量通膨共計440萬元、身體多處挫傷的權利金500萬元、工作損害(還包括每年損失年終到退休、喪失主管資格的加給到年終)共計490幾萬元、因無法儲蓄的利息損失120幾萬元、被懷疑假車禍等影響名譽…500萬元、營養品380幾萬元、受傷無法洗碗要洗碗機,2年換一台,餘命62年要31台,共計67萬元、居家保健儀器113萬元、保險公司拒保損失500萬元……

#法官的苦口婆心
法官特別在判決表示,可以理解及體諒,但是損害賠償:
→ 在於填補損害,並非「處罰」
→ 不是當事人主觀上對於權利行使的想像而得任意請求
→ 不是中樂透
→ 不是權利侵害事故發生,權利受侵害者就可以將生活成本全部附加於權利侵害人身上

LegalHi律師怎麼看

這個案件,凸顯出附帶民事訴訟不用費用,確實值得反思。前面提到附帶民事訴訟不用費用,若移到民事庭,一樣也免納裁判費。為何法官還是判決裁判費全部由這個原告負擔呢? 律師小編猜想因為法官最後只判給原告1萬6千元,與原告1,999萬元鉅額賠償請求相差太多,整件訴訟幾乎可以忽略不計被告敗訴的原因,但案件在確定前(比如原告繼續上訴,然後又聲請調查等等),都還可能有訴訟費用發生,所以明白的告訴原告,之後若有費用發生,要算在你頭上,不要仗在免繳裁判費而作出太多無理或無關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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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聊法律 #車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