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是乖寶胞嗎│良民證=乖寶胞卡?!

它的正式名稱叫「警察刑事紀錄證明」
2021-11-18
#外送平台紛紛開始要求良民證
這幾年,申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俗稱良民證)的民眾越來越多,不僅僅保全業、幼教業及保母業,還有移民、居留…等,包括近來興起的外送員工作,兩大外送平台也要求上傳良民證作為申請應徵外送員核可條件之一,甚至年年需要更新上傳。

#啥咪是良民證?
常常很多人問律師小編這件車禍或公然侮辱沒有和解,告訴人不撤告,是不是就會有前科?會不會影響找頭路?要釐清這個問題前,要先建立一些基本知識。

首先,良民證是俗稱,它的正式名稱叫「警察刑事紀錄證明」。

Q 它該如何申辦呢?
只要攜帶身份證正本及影本、填寫申請書、準備每份新台幣100元費用(同一次申請2份以上,自第2份起每份新臺幣20元),還有如未滿20歲,要由法定代理人為之喔,備妥後前往各縣市政府警察局外事科辦理,不受戶籍所在地限制喔!而且除了臨櫃申辦,現在還能使用網路線上申辦、手機APP,因應現在科技方便的申辦方式!
●什麼情況下,會無法申請核發警察刑事記錄證明呢?
(1)受通緝尚未撤銷。
(2)判決確定之刑事案件尚未執行或執行中。
所以若是被通緝中(相信這種例子不多,落跑還自己送上門來)、假釋中、易科罰金尚未繳清或易服社會勞動尚未執行完畢,警察機關不予以核發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 第 8 條第1項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發警察刑事紀錄證明:
一、受通緝尚未撤銷者。
二、判決確定之刑事案件尚未執行或執行中者。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會記載哪些內容?
(1)明確記載「有」「無」刑事案件紀錄。
(2)必須為「判決確定」或「執行」之刑事案件資料所作成。
(3)但下列各款刑事案件紀錄,「不予記載」:
1.合於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3條之1第1項規定者。
2.受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
3.受拘役、罰金之宣告者。
4.受免刑之判決者。
5.經免除其刑之執行者。
6.法律已廢除其刑罰者。
7.經易科罰金或依刑法第41條第2項之規定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五年內未再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LegalHi律師幫你小總結
●若不是判決有罪且確定 (不能再上訴了) 的案件,不會成為良民證的刑事案件資料,當然不會留下紀錄(沒有資料可以抄的概念)。所以,不是被人家提告或檢察官起訴就馬上在良民證上留下紀錄喔,因為都還不是有罪確定。

●原則上,被判的刑度要有期徒刑以上,且沒有宣告緩刑,或有緩刑但被撤銷,才會在良民證上顯示紀錄(不夠大條沒有記下來的必要)。

●若是被判刑度是拘役罰金,或是處有期徒刑但有緩刑未被撤銷,在良民證上就不會有紀錄(表示只是很小條)。

●縱使被判有期徒刑,若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後5年內未再因犯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度,也不會有紀錄(知錯能改善莫大焉)。

Q 是不是過失傷害就沒有紀錄,還是乖寶胞呢?
依前面的說明,警察刑事紀錄證明必須在一定的條件情況下,才不會記載刑事案件紀錄。
舉例來說:王小明發生車禍案件,但因無法跟被害人達成和解,被害人不撤告,王小明被判過失傷害罪,法院處有期徒刑3個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也就是判了3個月得易科罰金,但是在王小明繳清前,或是繳清後但未滿5年,良民證上仍有這次的刑事案件紀錄(歪腰,王小明不是乖寶胞)。

Q 是不是會因一定時間經過後就消除刑事案件紀錄成為乖寶胞呢?
會的,上面案例中,如果王小明繳清了,而且5年內未再因犯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度,就不會記載囉(王小明是乖寶胞)。

Q 老闆要求應徵時提供良民證,會違反就業歧視嗎?
A 原則上,就業服務法及其施行細則認為犯罪紀錄是求職人或員工的隱私資料,禁止違反求職人或員工的意思 要求提供。但若未逾越基經濟上需求或維護公共利益等特定目的的必要範圍,且與目的間具有正當合理關聯,就可以要求提供。

實務上通常發生在「應徵時」,既然都還沒確定應徵上,怎麼敢沒大沒小Say No呢?而且若不提出來,好像做賊心虛一樣,為了拿到工作,都嘛會提出,解釋上就 #不是 違反求職人意思,而是合法的要求。

而且,公司若有維護公益等之特定目的,且這樣要求有正當合理關聯的話,縱違反員工意願,也不違反就業服務法。
就業服務法第8條
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為不實之廣告或揭示。
二、違反求職人或員工之意思,留置其國民身分證、工作憑證或其他證明文件,或要求提供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
三、扣留求職人或員工財物或收取保證金。
四、指派求職人或員工從事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工作。
五、辦理聘僱外國人之申請許可、招募、引進或管理事項,提供不實資料或健康檢查檢體。
六、提供職缺之經常性薪資未達新臺幣四萬元而未公開揭示或告知其薪資範圍。

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第 1-1 條第2項
雇主要求求職人或員工提供隱私資料,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不得逾越基於經濟上需求或維護公共利益等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目的間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LegalHi律師貼心提醒

另外,很多人搞混「警察刑事紀錄證明」跟「前案紀錄表」。

當有刑事案件進入檢察署、法院,檢察署及法院分案後會有內部紀錄資料,叫做「前案紀錄表」,包含何時分案、偵查結果(起訴、不起訴、緩起訴或簽結)、判決結果(有罪刑度、無罪、免訴、不受理)、執行情形等等。但是前案紀錄表不是良民證,並不能對外公開申請,除判決理由引用的前案紀錄外,只供司法人員內部參考不會公開,所以老闆是看不到的。

那前面說常有人擔心的前科紀錄是指哪一個?
看你用什麼角度去講,如果是良民證的角度,因為不會過往的一切犯罪都紀錄,所以不一定可以從良民證中看出前科;若用前案紀錄表的角度,凡走過的一切,不論大小好壞通通都留下痕跡,只要有犯罪,就一定可以從中看出前科,但因不對外公開,所以不會被老闆知道。

所以可能會存在,良民證上無刑事案件紀錄,但前案紀錄表上有紀錄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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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聊法律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 #就業服務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