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逃逸罪修法 | 刑法第185條之4修正通過

發生車禍先不要催油門走人!
2021-11-18
『肇事逃逸變成發生交通事故逃逸』

#量刑彈性增加
法務部在今年3月間提出肇事逃逸罪的修法草案,立法院也趕在今年5/21完成三讀通過,正式對大法官釋字第777號解釋做出回應。

#修法修了什麼呢?
1. 將肇事改成「發生交通事故」
由於大法官說「肇事」對一般民眾來說不夠明確,是否包含行為人無故意過失的情況容易產生誤會,於是立法者乖乖的把肇事刪掉,改成「發生交通事故」。這樣用語一改,立法者等於間接做出不論有無故意過失,只要發生交通事故後,沒有留在現場,就會構成修正後的發生交通事故逃逸罪。重點是處罰逃逸的行為,立法者透過這樣的設計,希望大家在發生事故後,能留在現場處理,以減少傷亡。

2. 將刑度改成依情節區分
這次修法之前,肇事逃逸罪的法定刑是一年起跳,大法官說當個案情節輕微的時候,顯然過重,不符比例原則,於是立法者修法後改成:
(1) 交通事故有人受傷,逃逸的話,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2) 交通事故有人死亡或重傷,逃逸的話,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大家可能還是會覺得不對呀,萬一我對交通事故沒有責任,例如:別人違規擦撞我,然後他自己摔傷,我離開也不行嗎?!
立法者也有想到這種情況,於是規定如果對於交通事故發生和人員受傷沒有過失,離開現場的話減輕或免除其刑,也就是可以減輕到6個月以下再易科罰金,甚至免除刑罰。修法後,實務會如何操作還有待觀察。

刑法 第 185-4 條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LegalHi律師這樣說

1.從這次修法,可以看出立法者最核心的想法就是,一旦發生交通事故有人傷亡,不管有沒有故意過失,駕駛人就有留在現場處理的救助義務。
( 李茂生老師在臉書替修法勉強的補充解釋是:『…只要能夠針對死傷的車禍建構起客觀的因果關係,則並非不能將無故意過失的引發車禍的行為視為前行行為,進而透過法律設定保證人地位,將不為救護的不作為視同作為,並予以處罰…』)。

2.這次修法是依情節(傷害 or 死亡/重傷)區分刑度,並未採法務部修正草案中授權法官視個案中是否情節輕微而依較低刑度量刑的方式。

3.大法官第777號解釋是在2019年5月31日作成,從那天起若對於車禍沒有責任,並不是「肇事」,逕自離開現場不會構成犯罪;但這次修法將肇事改成發生交通事故,所以從這次修法生效起(2021年5月30日),逕自離開現場會構成犯罪。
4.修法後仍有不少質疑聲浪
Q1 : 因為維持「逃逸」的用詞仍不明確,例如留在現場的行為人需要呼救嗎?若不呼救,是否與「逃逸」同等評價?留在現場的行為人需要表明身分嗎?若不表明,是否與「逃逸」同等評價?行為人留下有效聯絡方式後離開還算「逃逸」嗎?

Q2 : 依情節(傷害 or 死亡/重傷)區分刑度,但未來實務上如何調查行為人在逃逸時知悉被害人究竟是死亡、重傷還是輕傷呢?

Q3 : 對於交通事故發生沒有責任的人,一律要求留在現場,這樣有符合立法者所設想的保護法益嗎?還是這條的保護法益到現在仍尚未正確釐清呢?

建議大家騎車或開車上路,萬一發生車禍,不管是不是自己的過失造成,都不要催油門走人,一定要報警處理,才是保護自己避免犯罪的方式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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