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逃逸變成發生交通事故逃逸』
#量刑彈性增加
法務部在今年3月間提出肇事逃逸罪的修法草案,立法院也趕在今年5/21完成三讀通過,正式對大法官釋字第777號解釋做出回應。
#修法修了什麼呢?
1. 將肇事改成「發生交通事故」
由於大法官說「肇事」對一般民眾來說不夠明確,是否包含行為人無故意過失的情況容易產生誤會,於是立法者乖乖的把肇事刪掉,改成「發生交通事故」。這樣用語一改,立法者等於間接做出不論有無故意過失,只要發生交通事故後,沒有留在現場,就會構成修正後的發生交通事故逃逸罪。重點是處罰逃逸的行為,立法者透過這樣的設計,希望大家在發生事故後,能留在現場處理,以減少傷亡。
2. 將刑度改成依情節區分
這次修法之前,肇事逃逸罪的法定刑是一年起跳,大法官說當個案情節輕微的時候,顯然過重,不符比例原則,於是立法者修法後改成:
(1) 交通事故有人受傷,逃逸的話,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2) 交通事故有人死亡或重傷,逃逸的話,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