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賣酒行不行│菸酒法令要知道

#未滿十八歲禁止飲酒
2021-11-26
近期因COVID-19疫情嚴峻,大多數民眾遵守政府措施,宅在家沒外出。學校也延長停課到暑假,家長無法跟孩子保留彼此空間,毫無界線感,小天使都變小惡魔,苦不堪言!

而且各行各業受疫情衝擊,不管老闆還是受薪階級,荷包都縮水,只能藉酒澆愁,『馬可以不跑,舞可以不跳,酒卻不能不喝』!
想喝酒,當然要買酒,但酒的實體銷售或許因為減少人與人之間的連結 而衰退,但也沒因此造成網路上買酒風氣盛行。

因為在19年前菸酒管理法施行以來,禁止網路賣酒的這一條,依舊鐵板一塊,不動如山。
菸酒管理法. 第 30 條第1項
酒之販賣或轉讓,不得以自動販賣機、郵購、電子購物或其他無法辨識購買者或受讓者年齡等方式為之。
【為何遲遲無法開放網路賣酒?】
在活絡電子商務的呼籲下,原本政府在105年有提出修正草案在一定管制下開放,但始終沒有一套完美解決『難以判斷購買者年齡』這個問題的機制,反對聲浪還包括「增加酒駕機率」或「很難管制未成年人飲酒」等等。在未取得大多數共識下,胎死腹中。

【違反會怎麼處罰呢?】
在沒開放前,網路上賣酒當然有處罰,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為免取締機關處罰輕重不一的不公,依《菸酒查緝及檢舉案件處理作業要點》,原則上第1次抓到罰1萬;第2次抓到罰3萬;第3次抓到罰5萬,但個案中仍可酌情加重或減輕。
※跟大家強調的是:
1. 網路上賣酒的處罰就是按上面的「金額」及「作業要點」來罰錢,且按次處罰,但「不會」嚴重到廢止設立許可。

2. 上面講的酒都是合法產製或輸入的酒,如果是「私酒」《菸酒管理法6》,處罰就會更重《菸酒管理法46》。

3. 截圖檢舉網路賣酒,會有獎金嗎?
答案是:不會!
依《檢舉或查獲違規菸酒案件獎勵辦法》,核發獎勵金只以檢舉「私酒」、「劣酒」《菸酒管理法7》的案件為限。至於「酒廣告未標示警語」、「網路賣酒」、「販賣逾期酒」、「酒標示不符規定」等檢舉案件,不會發給獎金。

另外,如果業者對於處罰不服氣,鬧到法院,法官大人又怎麼看呢?這邊先腦補一個問題意識:就是禁止網路賣酒這條,有提到「其他無法辨識購買者或受讓者年齡等方式」,所以業者如果嘗試建立用來判斷購買者年齡的機制,還是被處罰,當然就會不服氣。
【法院的立場】
大抵有2個面向的問題討論:
Q1. 電子購物要不要進一步去看是否無法辨識年齡?
1.有些判決認為不用,基於「立法目的」並參照各縣市的行政規則,例如《臺北市政府財政局處理違反菸酒管理法案件認定原則》,認為:只要是「電子購物」,就是「無法辨識年齡的方式」,立法委員已經預設好了。

2.有些判決認為要,法律要處罰的,應限於「無法辨識年齡」的「電子購物」,如有相當機制可以有效檢核年齡,既然達到「立法目的」,就不該處罰。

3.有些認為雖然立法者預設「電子購物」就是「無法辨識年齡的方式」,但是若能證明在「電子購物」方式以外,另有「足以辨識年齡的機制」,就不該處罰。

Q2. 是否網路上交易的買賣契約要成立?
1.有些判決認為不用,不管「網站刊登販售訊息」是屬於「要約之引誘」或是「要約」或是(像刑法思考)「販賣的意思著手販賣行為」,通通都不必再討論買賣契約是否成立或販賣是否既遂。

2.有些判決認為要,但網路上買賣契約成立,後續如何付款,或是如何派送,都是契約成立後的履約問題,不會影響處罰。

LegalHi律師怎麼看

1. 如果前面兩個討論都持肯定答案的話,當然對賣酒的業者比較有利;相反的,查緝機關一定希望兩個討論都持否定的立場,因為這樣就不用苦惱個案中認定的麻煩,當然比較輕鬆。

2. 在科技技術日益進步下,若有「合理辨識年齡」的機制可以落實保育兒童及少年的立法目的,應該不要只因為網路販售屬於電子購物就一概全面禁止。19年前立法時手機都還沒流行,現在至少人手一機,而且各種電子支付方式盛行,實在值得反思。

3. 業者若想建構合理機制避免被罰,可能的思考點:
(1)讓買賣契約尚未成立的方式:
小編認為網路賣酒的「買賣契約要成立」,才能處罰。因為若不是有效完成的電子購物,未成年人還不能拿到酒,根本就不用那麼快就高舉保育兒少的大旗。

而「網站刊登販售訊息」性質上是「要約之引誘」,消費者表示要買只是「要約」,買賣契約還沒成立,業者如果還沒答應要賣,仍保留要不要給酒的空間,此時再經由「實體化」來辨識年齡後,才決定是否要賣,應該沒有違反立法目的。

不過,不少法院都認為這條不需要討論買賣契約是否成立或販賣是否既遂,這方式好像也不能免除裁罰風險。

(2)建構辨識年齡的機制:
在時間點上,建議思考「如何放在網路交易的買賣契約成立或更前面的時間點上」,因為如果希望藉由付款(金流)或送貨(物流) 「實體化」來解決,但畢竟解釋上屬於買賣契約成立「後」的「履約」層次,在立法者修法前,仍不免落入條文處罰的文義,也不能要求查緝機關不要依法行政。

4. 另外,實務上曾有業者以電子型錄機代替實品展示,但「整體交易模式」仍「實體化」,最後法院認為這樣不算「電子購物」,不用處罰。

5. 本文不是要鼓勵大家喝酒,也不是反對政府替兒少把關,只是希望經由理性討論法律與時俱進。世界上不少國家都有條件開放,如中國、日本、英國、德國、奧地利、瑞典等等,值得借鏡。當然台灣便利超商太強大,24hr開店,「實體買酒」倒沒不便利就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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