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案三聯單走入歷史│避免吃案爭議

長榮大學馬來西亞籍女學生命案
2021-11-08
報案三聯單為什麼走入歷史?前陣子長榮大學馬來西亞籍女學生命案,經調查後發現,原來更早之前就有其他受害人在同一路段險遭擄走,但向警察局報案時,警方並未開立報案三聯單,也沒有進一步調查,引發釀成上述不幸的民怨以及質疑警方吃案的檢討聲浪。刑事局為避免「吃案」的爭議,遂簡化報案流程及整合各類表單,希望減少民眾對警察機關受理案件相關證明不同種類的困惑。

#原本受理案件的證明有好幾種
以往,若是刑事案件有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汽機車不見有車輛協尋電腦輸入單(俗稱四聯單)、人不見有受處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其他案類有受理案件登記表。

不過從今年3月1日起,不論刑事案件、車輛協尋、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失蹤人口、身分不明、兒少性剝削擅離安置、遺失物、#其他案類...均通通改成「受(處)理案件證明單」,所以現在到派出所或警察局報案或是備案,都只會拿到一張「受(處)理案件證明單」,以提升受理效率,避免民眾質疑及產生爭議。

「備案」跟刑事案件「報案」的差別?

什麼是「備案」呢?就是民眾到警察局申訴事情或糾紛,但不是刑事案件,或是針對告訴乃論的犯罪案件卻不提出告訴的情形時,警察單純記載糾紛事情,意味有來向警方訴說過這件事,以前會給一張「受理案件登記表」,俗稱「備案」,但這沒有提告效果,最多就是有這樣紀錄的意義而已。

那刑事案件的「報案」又是什麼?就是指向警方提出刑事告訴,會製作筆錄,以前會拿到「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當統一格式後,民眾無論是「備案」,或是刑事案件「報案」,都只會拿到一種格式就是「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而且如果是容許警方只做程序受理的情況(例如:無事證供查證、告訴乃論之罪而未提告訴、未滿12歲兒童偏差行為),就會在證明單上面的特殊註記欄位勾選 。

簡單總結一下,現在民眾因刑事案件向警方提出告訴時,警方會製作筆錄,也會給「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如果不是刑事案件或是告訴乃論案件(例如公然侮辱等)但是不提出告訴的話,就只會拿到「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而且上面勾選只做程序受理,不會製作筆錄喔!

LegalHi律師小總結

刑事案件分「告訴乃論」及「非告訴乃論」兩種。告訴乃論是指「必須」有告訴權人或被害人於6個月內告訴期間提出告訴。相反的,非告訴乃論就是指即便「沒有」人提出告訴,警察、檢察官依法仍要偵查,而且沒有6個月告訴期間的限制。
●刑事訴訟法 第237條第1項
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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