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逃逸罪的車輛│律師怎麼說

肇逃不是罰錢可以了事
2021-11-09
#肇逃不是罰錢可以了事
每當車禍發生,可能毀掉一個或數個美滿的家庭,所以社會普遍對肇事逃逸深惡痛絕,在治亂世用重典的想法下,刑度從最初「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拉高為「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甚至有立委希望仿照酒駕的刑度,再繼續拉高。

因為肇逃為「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不符合易科罰金的標準。當然,不能罰錢了事,而把車禍後逃離現場的人通通抓去關,滿足很多人對於「處罰造成重大車禍傷亡而又不負責任的人」的想像,但現實個案中不會有問題嗎?加上立法者沒有告訴我們怎麼定義逃逸,造成很多疑惑。
(以下假定沒留在現場的人叫A、車禍對方為B)
1、A對車禍毫無責任
2、B表示受傷很輕微可以自己報警就醫
3、B向A表示不用送醫也不用報警
4、A下車詢問有無受傷而B搖頭但後來發現有傷
5、A離開前有請路過的朋友留在現場
6、A是B的鄰居而互相知悉彼此住處
不知道看到這裡,心裡有沒有開始產生疑惑了呢?上面的A,尤其是對一場車禍毫無責任的A,就只因為沒留在現場登記聯絡資料(實務上會開 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就要被抓去關1年?!

#大法官釋字第777號解釋
這樣的問題,大法官出手了。釋字第777號解釋宣告肇事逃逸 違憲,造成很多人以為肇事逃逸無罪化,這是天大的誤會!大法官宣告違憲的其實只有兩個部分:
1、「非因駕駛人之故意或過失」(因不可抗力、被害人或第三人之故意或過失)所致之事故,是否構成「肇事」,有違法律明確性原則,即日失效
2、法定刑一律「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致對犯罪情節輕微者無從為易科罰金,違反比例原則,自解釋公布滿兩年失效。

快速翻譯
1、駕駛人對車禍「沒有」責任,是否可以算肇事逃逸的「肇事」呢?因為並不明確,即日失效。
2、個案中若有輕微犯罪情節,刑度卻仍一律1年起跳,違反比例原則,至遲2年失效。

大法官出面後,前述的疑惑通通解決了嗎?似乎還沒有,在釋字第777號解釋公布後,「A對車禍毫無責任」不算「肇事」,會無罪;但至於其他怎麼處理,是否「犯罪情節輕微」不再一律1年起跳,仍必須看個案中法官的證據調查與事實認定。
#法務部修正草案
為因應釋字第777號解釋,法務部今年提出 #修正草案
將現行法的「肇事」修正為「發生交通事故」並增訂「情節輕微」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搭配其修法理由的說明,無論有無過失都包括在內,所以上面「A對車禍毫無責任」變成是「發生交通事故」,咦!會構成犯罪,只是可能「情節輕微」改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另外,諸如:「B表示受傷很輕微可以自己報警就醫」「B向A表示不用送醫也不用報警」「A下車詢問有無受傷而B搖頭」「A離開前有請路過的朋友留在現場」「A是B的鄰居而互相知悉彼此住處」等等,實務曾經判決無罪的個案,也都可能構成犯罪,只能個案中看有沒有「情節輕微」改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名人也遇到肇逃
新聞最近也看到一些名人肇逃的案子:「賈永婕 發生車禍,碰巧巡邏員警經過,但沒等交通警察到就先離開」(結果最後是不起訴)、「唐湘龍發生車禍,請車禍對方記下自己車牌號碼後離開」(目前結果還沒出來),如果按照法務部的修正草案,可能會構成犯罪,只能看有沒有「情節輕微」改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LegalHi律師怎麼看

目前大法官釋字公布後,修法完成前,若對車禍毫無責任,是不會因為離開現場而構成肇事逃逸罪(但若是按照法務部的版本來修,就可能會構成喔)。

以往或許因為沒有「犯罪情節輕微」可以用,個案中如果又沒有減刑事由時,為避免一律1年起跳,前面疑惑的案例中,法官可能判無罪,但立法者完成修法後,結果是否仍然如此,值得觀察。
110年5月21修正刑法第185條之4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最後,實務上有些情況根本就「無法判定A究竟有無責任」時怎麼辦?例如:律師小編就曾處理過馬路上有監視器,但因角度問題,無法完整攝錄,若按雙方行進軌跡來推敲,應該可能碰撞,也可能沒碰撞,但就是沒有最後撞到的畫面,駕駛人是直行的前車,旁邊機車是後車,駕駛人沒有感覺撞到旁邊的機車,車側也無法判斷碰撞痕跡為何,但因肇事逃逸罪的刑度不輕,原則上是一年起跳,現實考量下,當事人縱認為自己很委屈,最後也選擇承認肇事(認罪)並跟對方和解來求緩起訴,以免案子如果進入到法院將面臨一年以上刑度的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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