歡迎提告!為什麼不提告?

沸沸揚揚佔滿新聞版面,雞排妹與翁立友的性騷擾爭議。
2021-11-08
#霧裏看花的故事
雞排妹(鄭家純)在今年1月底主持尾牙,隔天在臉書發文表示遭到廠商老闆、演出男歌手性騷擾,面對外界質疑說法真實性,爾後她直接點名該男歌手是翁立友,過程中雙方各執一詞,還延燒其他男藝人,甚至引發兩派網友針對此事件疑點展開爭論。

幾日後,翁立友在記者會上不斷強調:歡迎提告。
但是,為何兩方都沒有提出告訴呢?

法律面向的觀點

性騷擾防治法中性騷擾的認定,是在處理『當有人認為自己被性騷擾了,法律上如何判斷性騷擾行為的有無』,若認定有構成,行為人必須負起相關的法律責任;若認定沒有,行為人則有可能因受刑事告訴而提起誣告,以示清白。(換句話說,雞排妹若是提告,法院認定翁立友是清白的,那翁立友將可能反過來對雞排妹提出誣告。

雖然,性騷擾重視被害人的主觀感受,但並不是唯一的認定標準,必須根據事件發生之背景、環境、當事人之關係、行為人之言詞、行為及相對人之認知等具體事實綜合判斷(性騷擾防治法施行細則第2條參照)。
●性騷擾防治法施行細則第 2 條
性騷擾之認定,應就個案審酌事件發生之背景、環境、當事人之關係、行為人之言詞、行為及相對人之認知等具體事實為之。
法院實務上,則會透過「合理被害人」的標準進行檢視,也就是考量一般人處於相同之背景、關係及環境下、對行為人言詞或行為是否構成有性騷擾之感受,如果一般人在當時的情境中都會有被性騷擾的感受,被害人的指稱就是合理的,不應認為被害人是反應過度或情緒敏感。(換句話說,雞排妹感覺被性騷擾,但如果不符合「一般大眾」所感受的性騷擾,那將可能不成立。)
你可能會想『要提出什麼證據,才可以證明被性騷擾呢?』
證據大致分成人證和物證,像是現場目睹的第三人、錄影或錄音、照片等。 但,因為性騷擾的發生,常常就僅在一個當下或瞬間,很難有具體的證據留存,此時法院還可能參考所謂的「情況證據」(間接證據),例如:以第三人陳述,檢視被害人申訴性騷擾是否可疑、被害人當時的情緒反應等進行綜合判斷。(換句話說,若沒有人證、物證,或間接證據,其實很難證明。)

你可能也會想『我真的沒有性騷擾別人,我該怎麼辦呢?』
被指控性騷擾,縱使只有嫌疑,也往往名譽掃地或遭社會負面評價,而電影「嫌豬手事件簿」更是令人反思,要提出沒有做的證明,比證明有做還要困難,而若要提出證據,除了同樣可以證明當時情境的人證和物證外,還可以強調性騷擾故意存否,以及是否有誣陷可能,避免因意外的肢體接觸,而被認定為性騷擾。(換句話說,證明自己沒有十分困難,因此凡事小心謹慎,別讓可能發生。)

LegalHi律師小總結

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雖然對性騷擾的刑事責任規定看似具體的要件,但在實務個案認定上也是會出現判斷困擾,例如如何認定有性騷擾的意圖?乘人不及抗拒的程度為何?過去的事實如何,只有當事人清楚,而當事人也會錯誤,法官、檢察官及律師更不是神,所以法庭上也只能講求證據,正因如此,告未必比不告好。從事件發生以來這幾天,可以看到雙方各自有其無奈或難處,而律師除了可以提供法律分析外,也可以提供危機處理的建議,日劇「醜聞專門律師」就凸顯律師的功能不僅僅在法律與訴訟,這樣或可避免不適宜的記者會或不當發言。
●性騷擾防治法第 25 條
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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